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桓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桓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桓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有期徒刑
5月確定,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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