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維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7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
3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0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