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就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3至11所示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61號、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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