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45號
原告中 川真希子
訴訟代理人 戎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亭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