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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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45號

原告中 川真希子

訴訟代理人 戎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松亭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潘昱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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