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乙○○被告甲○○
九一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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