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攜帶凶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乙○○因於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3月1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23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雖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要有未合,應予准許。另上揭本院確定判決主文中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仍應依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771號受刑人乙○○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8月7日犯竊盜罪,經貴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239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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