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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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告 李華山 被告 李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被告李美花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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