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長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長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鄭天想 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以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