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乾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發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