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1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附表編號1「99999萬元」之記載,更正為「99999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99999元」誤載為「99
999萬元」,依前開說明,自應裁定更正如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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