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坤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坤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坤霖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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