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78號被告 蔡子捷 義務辯護人 黃宗正 律師具保人 郭雅莉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雅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子捷前因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郭雅莉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077號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本院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具保人前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