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啟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啟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啟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