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075號
原 告 張丹亭
被 告 中國信託822帳號0000000000000號申設人
黃氏燕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即中國信託822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經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該帳號之申請設立人係黃氏燕,
住址為桃園市○○區○○○路○段○○○號1至7樓,有該公司
函文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