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83號聲請人 楊紫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祖父母 楊銀金 、 潘金秋 之最新戶籍謄本,若已死亡者,
則補正除戶謄本。(請聲請人自行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補正外祖父母 彭永灶 、 黎庚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若已死亡者
,則補正除戶謄本。(請聲請人自行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