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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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宗耀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說明是否有就聲請人積欠之保證債務與債權人申請前置協商?如有,請說明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過院參辦。
(二)請聲請人提出居住於臺南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清算聲請狀所載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號18樓之3」之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以該地為送達處所?
(三)聲請人表示目前無工作收入,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無法工作之原因為何?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聲請人無工作收入,則何以維持生計?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津貼轉入之存摺影本)。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1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清算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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