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文宏因竊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鐘文宏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42
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因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㈣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㈠至㈣案件嗣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2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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