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四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拾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六九八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