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原 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