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88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