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亦為債務人所不爭。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15家債權銀行中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人數及所占債權比例為百分之13.83,均未過半,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占債權總額百分之22.5,清償比例過低,尚難認其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98年6月29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