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男三十
住苗栗身分證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雖有提出所謂之契約書,但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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