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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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16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43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淑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615號、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14年2月7日宣判,然因宣判當日無法提解被告到庭聽判,故無法如期在原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宇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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