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告AE000-A112111(地址資料詳卷)

被告 林家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E000-A112111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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