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世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62號、111年度偵字第1579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2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2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2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2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4號)及移送併辦(①111年度偵字第17052號、111年度偵字第17053號;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10號;③111年度偵字第20072號、111年度偵字第211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④111年度偵字第26486號;⑤111年度偵字第26886號;⑥111年度偵字第26892號;⑦111年度偵字第28280號;⑧111年度偵字第26702號;⑨111年度偵字第36652號;⑩111年度偵字第42603號;⑪111年度偵字第29458號;⑫111年度偵字第32193號;⑬111年度偵字第32726號;⑭111年度偵字第34480號;⑮111年度偵字第51556號;⑯111年度偵字第51502號;⑰111年度偵字第39637號、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111年度偵字第47936號;⑱112年度偵緝字第741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B○○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B○○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如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不法犯罪集團供作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得利或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某時,分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遠傳內壢中華店、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大哥大內壢忠孝店,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後,於110年4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晚間9時28分許前之期間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年成員,作為詐欺得利及恐嚇得利之工具。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得利(附表二編號4、5、10、11、14、18、27、37、40)或詐欺得利(附表二編號1至3、6至9、12、13、15至17、19至26、28至36、38、39)之犯意,先以本案行動電話門號接收註冊GASH會員認證碼,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帳號後,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或詐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亥○○等40人實施詐術或恐嚇,致其等心生畏懼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GASH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該犯罪集團成員再將上開遊戲點數儲值至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編號帳號內,因而取得使用上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66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決意旨參照)。線上遊戲公司虛擬儲值之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經查,被告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予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該犯罪集團成員即以本案行動電話門號註冊GASH會員,並向告訴人及被害人亥○○等40人等施以恐嚇或詐術,令告訴人及被害人亥○○等40人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將該等遊戲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該成員,因而取得遊戲點數,或因此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債務,是本案犯罪集團成員所得並非有形財物,而是儲值GASH遊戲點數後使用網路平台提供服務之利益,應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依被害人天○○、告訴人寅○○、廖○旂、未○○、玄○○、M○、D○○、申○○、酉○○等人於警詢時所述情節,可知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係以威脅外流不雅影片或對其等不利作為恐嚇手段,致其等心生畏懼而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依上開說明,自屬恐嚇得利行為。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4、5、10、11、14、18、27、37、4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2項之幫助恐嚇得利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6至9、12、13、15至17、19至26、28至36、38、39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就附表二編號4、5、10、11、14、18、27、37、40部分,分認被告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得利罪、幫助詐欺取財罪或幫助恐嚇取財罪,容有誤會;移送併辦意旨就附表二編號15、29、31至36、38至40部分,均認被告所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亦有未合,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已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附表二編號1至8、11、12、14至17、19至25、27至4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遭恐嚇或詐騙後心生畏懼或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購買遊戲點數,詐欺正犯對於其等所為數次恐嚇或詐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一次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分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亥○○等40人遂行恐嚇得利或詐欺得利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得利罪處斷。

  ㈤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幫助正犯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40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犯恐嚇得利或詐欺得利之犯行(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經論罪科刑之幫助正犯對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犯恐嚇得利或詐欺得利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附表二編號10之告訴人廖○旂於案發時雖為未成年人,惟告訴人廖○旂於斯時已即將滿18歲,且被告與告訴人廖○旂並不相識,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廖○旂之實際年齡,自無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㈦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致詐欺集團成員以該門號供作詐欺或恐嚇犯罪使用,使無辜民眾遭受財產損失,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衡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迄今尚未與任何一位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依本院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實際取得任何報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雖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該SIM卡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若仍開啟沒收程序,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I○○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錦宗、徐明光、張羽忻、楊挺宏、白勝文、 鄭芸陳雅譽 移送併辦,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GASH會員編號

證據

1

0000-000000

V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5762卷第87頁)

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3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本院易卷二第215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762卷第83至84頁;111偵7549卷第80、82、83頁;111偵26892卷第28至31頁;111偵26486卷第109至110頁;111偵26486卷第134至135頁;111偵39637卷第23至25頁;111偵47936卷第71至75頁;111偵47936卷第71至75頁)

2

0000-000000

B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9308卷第23頁)

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3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預付卡申請書(本院易卷二第21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9308卷第18至19頁;111偵10118卷第32頁;111偵17052卷第32至34頁;112偵46602卷第21至22頁)

3

0000-000000

A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7549卷第85頁)

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3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本院易卷二第21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7053卷第29頁;111偵32726卷第67至78頁)

4

0000-000000

Z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4409卷第33頁)

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3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111偵4251卷第115頁)

⒋樂點公司電子郵件檢附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訂單查詢明細()

⒌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8909卷第31至34頁;111偵4409卷第43至45頁;111偵26886卷第25至26頁;111偵42603卷第29至32頁;111偵51502卷第138至147頁)

5

0000-000000

X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4251卷第19頁)

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4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111偵4251卷第113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0162卷第30至31頁;111偵7549卷第53至54頁;111偵4251卷第17至18頁;111偵20072卷第64至65頁;111偵26486卷第50至51頁;111偵26486卷第179頁;新北地檢111偵13810卷第7頁)

6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12642卷第31頁)

⒉遠傳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8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本院易卷二第85至115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2642卷第19至21頁;111偵21183卷第31至33頁;111偵36652卷第29至30頁;111偵32193卷第76至77頁)

7

0000-000000

D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5919卷第80頁)

⒉遠傳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9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本院易卷二第117至14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919卷第21至23頁;111偵51556卷第87至88頁;111偵51556卷第87至88頁)

8

0000-000000

C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少連偵274卷第45頁)

⒉遠傳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9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本院易卷二第149至17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8704卷第27至28頁;111偵15798卷第32頁;111少連偵274卷第37至38頁;111偵28280卷第23至26頁;111偵26702卷第15至16頁;111偵34480卷第63至64頁)

9

0000-000000

FZ0000000000

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29458卷第65頁)

⒉遠傳資料查詢(111偵4251卷第121頁;111偵4409卷第153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預付卡門號永停切結書(本院易卷二第181至211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9458卷第73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或恐嚇方式

GASH會員註冊之行動電話門號

購買遊戲點數之時間

購買遊戲點數之價值(新臺幣)

證據

備註

1

亥○○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晚間6時55分許,致電亥○○,佯稱:亥○○在「Dr.Wu」網路平台下單數量有誤,須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取消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9時28分許至10時3分許

價值合計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762卷第59至60頁)

⒉被害人亥○○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聯影本(111偵5762卷第67至69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762卷第83至8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2

J○○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J○○,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J○○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9日下午4時59分許至晚間9時9分許

價值合計2萬7,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162卷第23至25頁)

⒉告訴人J○○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10162卷第37至39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0162卷第30至3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3

E○○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時,透過交友網站結識E○○,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E○○聯繫,佯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9日晚間9時8分許至晚間10時38分許

價值合計4,500元之GASH遊戲點數(起訴書漏載其中價值3,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應予補充)

⒈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7549卷第47至48頁)

⒉告訴人E○○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7549卷第57至67頁)

⒊告訴人E○○提出之OK.MART付款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7549卷第51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7549卷第53至5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4

天○○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晚間9時19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天○○聯繫,恫稱: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有黑道上門對天○○不利等語,致天○○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9日晚間9時43分許至晚間9時59分許

價值合計4,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4251卷第9至11頁)

⒉被害人天○○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4251卷第29至31頁)

⒊被害人天○○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111偵4251卷第2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4251卷第17至1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5

寅○○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寅○○聯繫並撥打視訊電話後,恫稱:其有側錄寅○○裸體視訊影片,要求寅○○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將影片外流等語,致寅○○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3、5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11時15分許至同年月9日下午2時25分許

價值合計1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起訴書漏載其中價值8,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應予補充)

⒈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7549卷第73至75頁)

⒉告訴人寅○○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臉書頁面擷圖(111偵7549卷第97至103頁)

⒊告訴人寅○○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翻拍照片(111偵7549卷第93至95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7549卷第80、82、8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6

庚○○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時,致電庚○○,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4

(0000-000000)

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1分許至下午4時55分許

價值合計11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8909卷第13至23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OK.MART付款證明(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8909卷第35至45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8909卷第31至3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7

午○○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下午5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午○○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提供按摩服務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4

(0000-000000)

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31分許

價值合計1萬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409卷第57至61頁)

⒉被害人午○○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4409卷第71至85頁)

⒊告訴人午○○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4409卷第69頁)

⒋樂點公司電子郵件檢附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訂單查詢明細(111偵4409卷第43至4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8

癸○○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某時起,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癸○○,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癸○○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提供按摩服務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2

(0000-000000)

110年10月12日下午5時56分許至晚間6時53分許

價值合計4萬3,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9308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9308卷第14至16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9308卷第18至1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9

C○○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中午12時36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C○○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2

(0000-000000)

110年10月12日下午3時43分許

價值5,000元

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0118卷第9至18頁)

⒉告訴人C○○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0118卷第49至72頁)

⒊告訴人C○○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10118卷第2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0118卷第3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10

廖○旂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晚間6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廖○旂,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旂聯繫並撥打視訊電話後,恫稱:其有側錄廖○旂裸體聊天影片,要求廖○旂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將影片外流等語,致廖○旂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8

(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晚間8時42分許

價值3,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旂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8704卷第19至21頁)

⒉告訴人廖○旂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8704卷第51至69頁)

⒊告訴人廖○旂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8704卷第31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8704卷第27至2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11

未○○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晚間8時3分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未○○,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未○○聯繫並撥打視訊電話後,恫稱:其有側錄未○○裸體聊天影片,要求未○○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將影片外流等語,致未○○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8

(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晚間9時49分許

價值合計2,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5798卷第17至19頁)

⒉被害人未○○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5798卷第25至29頁)

⒊被害人未○○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15798卷第23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5798卷第3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12

G○○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G○○,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G○○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7

(0000-000000)

110年10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至下午4時15分許

價值合計5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919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G○○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919卷第49至75頁)

⒊告訴人G○○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5919卷第41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919卷第21至2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13

戌○○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戌○○聯繫,佯稱:欲出售遊戲點數,並表示須儲值GASH點數始可開通交易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6

(0000-000000)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1分許

價值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2642卷第5至9頁)

⒉告訴人戌○○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2642卷第37至45頁)

⒊告訴人戌○○提出之購買遊戲點數交易紀錄擷圖(111偵12642卷第4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2642卷第19至2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14

玄○○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晚間6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與玄○○聊天並相約見面,嗣玄○○因故失約,該成員乃致電玄○○,恫稱: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對玄○○不利等語,致玄○○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3

(0000-000000)

110年10月11日晚間7時19分許至晚間7時29分許

價值合計1萬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053卷第17至19頁)

⒉告訴人玄○○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111偵17053卷第25頁)

⒊告訴人玄○○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17053卷第23至24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7053卷第29頁)

111年度偵字第17052號、111年度偵字第170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5

丑○○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晚間6時許,透過交友軟體「Heymandi」結識丑○○,復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與丑○○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2

(0000-000000)

110年10月12日晚間7時27分許至晚間8時6分許

價值合計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其中價值3,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應予補充)

⒈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052卷第17至20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擷圖(111偵17052卷第27至30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17052卷第23至25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17052卷第32至34頁)

111年度偵字第17052號、111年度偵字第170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6

子○○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晚間8時1分許,致電子○○,佯稱:子○○於君悅飯店消費時遭誤刷信用卡,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補足誤刷金額及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9日晚間10時5分許

價值合計2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0072卷第17至25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111偵20072卷第31至33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0072卷第64至65頁)

111年度偵字第20072號、111年度偵字第211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7

丙○○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下午3時10分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丙○○,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丙○○聯繫,佯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6

(0000-000000)

110年10月17日下午3時10分許至晚間7時14分許

價值合計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1183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21183卷第19至30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21183卷第15至1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1183卷第31至33頁)

111年度偵字第20072號、111年度偵字第211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8

M○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晚間9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M○,復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與M○聯繫,恫稱:其有M○合成之色情影片,必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就將影片外流並對其家人不利等語,致M○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8

(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晚間8時49分許

價值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少連偵274卷第91至94頁)

⒉告訴人M○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少連偵274卷第147至209頁)

⒊告訴人M○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翻拍照片(111少連偵274卷第95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少連偵274卷第37至38頁)

111年度偵字第20072號、111年度偵字第211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9

乙○○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透過社群軟體「抖音」結識乙○○,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下午2時33分許至晚間9時7分許

價值合計9萬2,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892卷第17至18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Instagram帳號網頁、手機通話紀錄等擷圖(111偵26892卷第49至54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26892卷第41、45至4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892卷第28至31頁)

111年度偵字第268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20

L○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8日下午1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約麼」結識L○,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L○聯繫,佯稱:其有在L○「FOREX」平台帳戶中投資40萬元,要求L○以購買遊戲點數方式歸還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8

(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晚間10時10分許至晚間10時25分許

價值合計5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8280卷第17至19頁)

⒉告訴人L○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8280卷第93至99頁)

⒊告訴人L○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28280卷第67至6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8280卷第23至26頁)

111年度偵字第282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21

F○○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晚間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F○○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4

(0000-000000)

110年10月10日下午3時42分許至下午3時44分許

價值合計2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886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F○○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26886卷第35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886卷第25至26頁)

111年度偵字第26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22

丁○○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丁○○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8

(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晚間10時12分許

價值合計6,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702卷第7至8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26702卷第35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702卷第15至16頁)

111年度偵字第267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23

H○○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H○○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至先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9日下午2時36分許

價值合計1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486卷第53至60頁)

⒉告訴人H○○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111偵26486卷第81至103頁)

⒊告訴人H○○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26486卷第7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486卷第50至51頁)

111年度偵字第264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24

地○○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下午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rting」結識地○○,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地○○聯繫,佯稱:其可提供伴遊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9時54分許

價值合計2,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486卷第111至113頁)

⒉告訴人地○○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6486卷第120至123頁)

⒊告訴人地○○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及翻拍照片(111偵26486卷第117頁、第119至120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486卷第109至110頁)

111年度偵字第264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25

辛○○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辛○○,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辛○○聯繫,佯稱:其可提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9時47分許至晚間9時57分許

價值合計5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486卷第141至146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等擷圖(111偵26486卷第155至至158頁)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26486卷第149至151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486卷第134至135頁)

111年度偵字第264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26

甲○○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Grindr」結識甲○○,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甲○○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下午5時41分許

價值1,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6486卷第161至165頁)

⒉告訴人甲○○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6486卷第181至185頁)

⒊告訴人甲○○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111偵26486卷第18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6486卷第179頁)

111年度偵字第264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27

D○○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下午2時14分許,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D○○聊天,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D○○聯繫聯繫並撥打視訊電話後,恫稱:其有側錄D○○裸體視訊影片,要求D○○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將影片外流等語,致D○○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5

(0000-000000)

110年10月9日晚間8時2分許至晚間9時23分許

價值合計1萬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地檢111偵13810卷第3至4頁)

⒉告訴人D○○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地檢111偵13810卷第8至16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新北地檢111偵13810卷第7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28

辰○○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中午12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乾杯」結識辰○○,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辰○○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6

(0000-000000)

110年10月17日下午2時18分許

價值合計2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6652卷第25至27頁)

⒉被害人辰○○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36652卷第41頁)

⒊被害人辰○○提出之OK.MART付款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36652卷第3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36652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偵字第366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29

卯○○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卯○○,復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與卯○○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按摩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9

(0000-000000)

110年10月16日晚間9時31分許

價值合計2,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9458卷第77至80頁)

⒉告訴人卯○○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111偵29458卷第87頁)

⒊告訴人卯○○提出之購買GASH點數卡頁面擷圖(111偵29458卷第85頁)

⒌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29458卷第73頁)

111年度偵字第294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0

戊○○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中午12時許,以電話與戊○○聯繫,佯稱:其可提供性交易服務,但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4

(0000-000000)

110年10月10日下午4時13分許至下午5時39分許

價值合計9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2603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戊○○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42603卷第49至51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42603卷第29至32頁)

111年度偵字第426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1

宙○○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下午2時許,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與宙○○聯繫,佯稱:宙○○被加入蝦皮商城「金蝦會員」,須至先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取消會員資格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6

(0000-000000)

110年10月17日晚間9時32分許

價值合計2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2193卷第31至38頁)

⒉告訴人宙○○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32193卷第53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32193卷第76至77頁)

111年度偵字第321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2

壬○○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壬○○,復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與壬○○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8

(0000-000000)

110年10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價值合計2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4480卷第67至75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111偵34480卷第77至79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34480卷第63至64頁)

111年度偵字第344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3

巳○○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某時,以電話與巳○○聯繫,佯稱:其為老友 王梓友 ,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4

(0000-000000)

110年10月10日晚間5時58分許至晚間6時55分許

價值合計10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1502卷第27至29、31至33頁)

⒉告訴人巳○○購買遊戲點數明細(111偵51502卷第175至176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1502卷第138至147頁)

111年度偵字第5150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4

宇○○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FacebookMessenger及LINE與宇○○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7

(0000-000000)

110年10月15日晚間11時43分許至同年月16日凌晨13分許

價值合計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51556卷第35至39頁)

⒉告訴人宇○○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1556卷第47頁)

⒊告訴人宇○○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影本(111偵51556卷第45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1556卷第87至88頁)

111年度偵字第515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5

A○○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A○○,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A○○聯繫,佯稱: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7

(0000-000000)

110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至晚間10時53分許

價值合計13萬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1556卷第53至55頁)

⒉告訴人A○○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1556卷第75至79頁)

⒊告訴人A○○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51556卷第63至73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51556卷第93至98頁)

111年度偵字第515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6

己○○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及電話與己○○聯繫,佯稱:幫己○○按摩之女子被警察抓走,懷疑己○○是便衣警察,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支付保釋金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3、8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0年10月11日晚間10時23分許至同年13日下午2時48分許

價值合計40萬6,000元之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2726卷第51至56頁)

⒉告訴人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32726卷第57至58頁)

⒊告訴人己○○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OK.MART付款證明(顧客聯)(111偵32726卷第113至125、147至15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32726卷第67至78頁)

111年度偵字第327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37

申○○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晚間7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申○○,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申○○聯繫並撥打視訊電話後,恫稱:其有側錄申○○裸體視訊影片,要求申○○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將影片外流等語,致申○○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11時34分許至同年月9日凌晨0時19分許

價值合計6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9637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等擷圖(111偵39637卷第61至71頁)

⒊告訴人申○○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39637卷第45至59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39637卷第23至25頁)

111年度偵字第39637號、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111年度偵字第479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38

黃○○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7日晚間9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Heymandi」結識黃○○,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聯繫,佯稱:沒錢繳房租,且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能見面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9時52分許至晚間10時27分許

價值合計3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7928卷第19至22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47928卷第37至47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萊爾富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及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47928卷第25至27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47928卷第49至53頁)

111年度偵字第39637號、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111年度偵字第479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39

K○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K○,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K○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但為避免投資平台賺手續費,要求K○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1

(0000-000000)

110年10月8日晚間8時43分許至晚間9時4分許

價值合計9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7936卷第35至36頁)

⒉告訴人K○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1偵47936卷第121、122、125、126頁)

⒊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1偵47936卷第71至75頁)

111年度偵字第39637號、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111年度偵字第479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40

酉○○

(提告)

不詳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下午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Heymandi」結識酉○○,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酉○○聯繫並撥打視訊電話後,恫稱:其有側錄酉○○裸體視訊影片,要求酉○○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會將影片外流等語,致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告知予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附表一編號2

(0000-000000)

110年10月12日晚間8時24分許

價值合計1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

⒈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46602卷第17至18頁)

⒉告訴人酉○○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6602卷第122至127頁)

⒊告訴人酉○○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12偵46602卷第129至131頁)

⒋樂點公司提供之GASH會員註冊資料及GASH點數訂單查詢明細(112偵46602卷第21至2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7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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