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請人 陳建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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