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秀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15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6007、41939、4171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372、29044、13657、14049號、113年度撤緩偵字第39、40、4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4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簡字第1783號),改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7日16時10分在本院二十四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歆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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