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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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337號原告 楊永健 被告 陳麗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前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95年1月5日借款10萬元,95年1月16日借款25萬元,95年1月20日借款20萬元,95年12月30日借款5萬元,借款金額總計70萬元,並由原告以現金交付借貸款項,雙方成立5件消費借貸契約。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清全部借款,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竟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5紙及悔過書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700,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