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壯達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己○○人被告丁○○
丙○○乙○○
弄4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丁○○、丙○○及訴外人 陳土貴 、陳 鄭秀金 於民國94年1月12日共同簽立保證書,向伊保證被告壯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壯達公司)對伊之一切債務,並以本金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為限額,共同負擔連帶保證責任,而訴外人陳土貴、 陳鄭秀金 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因訴外人陳土貴、陳鄭秀金分別於94年1月22日、94年4月21日死亡,被告乙○○為之訴外人陳土貴、陳鄭秀金繼承人,自應依法承受訴外人陳土貴、陳鄭秀金財產上之保證債務。被告壯達公司分別於94年1月17日、95年5月24日、95年6月13日分別向原告借用之金額為355萬元、210萬元及215萬元,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間為94年1月17日起至95年1月17日止、94年1月28日起至95年1月28日止、94年2月5日起至95年2月5日止,並均約定借款利息於展期前均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35%(借款日為年利率5.89%)按月計付,展期後均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71%(展期日為年利率5.5%)按月計付,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均依約定書之規定,立約定書人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均依保證書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一經伊通知,應即將保證金額及其他款項等,立即照數代為清償。詎被告壯達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計欠伊本金75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受清償,伊得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之爭點:依據借貸及連帶保證、繼承的法律關係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借款展期約定書、基準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情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債權本金(新│利息│違約金││號│台幣)├─────┬─────┼─────┬─────┤│││起迄日│年利率│本息逾期在│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6個月以外││││││者,按左列│者,按左列││││││利率加付10│利率加付20││││││%│%│├─┼──────┼─────┼─────┼─────┼─────┤│1│3,250,000元│自民國95年│5.5%│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4月2日起│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1日止││├─┼──────┼─────┼─────┼─────┼─────┤│2│2,100,000元│自民國95年│5.5%│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4月2日起│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1日止││├─┼──────┼─────┼─────┼─────┼─────┤│3│2,150,000元│自民國95年│5.5%│自民國95年│自民國95年││││3月14日起││4月15日起│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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