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3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劉兆菊書記官蕭汝芳通譯陳宗賢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整(後續之保險理賠金額另由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如和解內容第二項所示),其中50,000元整已於民國96年10月4日交付於原告乙○○收受,其餘120,000元整於97年3月28日當庭交付原告乙○○收受無訛。
二、被告同意在原告交付後續醫療單據後,協助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理賠之事宜,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額歸於原告所有。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蕭汝芳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