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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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19歲民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