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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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蔡啓裕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 律師

鄭淄宇 律師

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補充綜合答辯意旨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並應具狀說明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份薪資所領不休假獎金之特別休假計算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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