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7號
聲請人 黃惠芬
代理人 廖家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哲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有雙方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三、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五、確認裁定本件聲請程序及「其後強制執行程序所生一切必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本件裁定程序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