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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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7號

聲請人 黃惠芬

代理人 廖家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哲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有雙方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三、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五、確認裁定本件聲請程序及「其後強制執行程序所生一切必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本件裁定程序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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