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883號
原   告  李訓輝
被   告  邱微庭
       曹瑞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村000
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民國102年10月31日陳報
狀等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
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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