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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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生發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0,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 板小 字第 2788 號裁定(102.11.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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