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櫻芳
相 對 人  張逸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
簡字第79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
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桃簡字第791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11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1
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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