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原   告 科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租賃合約書第20條:「本合約如有爭訟
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
語,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
原告提出之租賃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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