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公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9,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惟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3,00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500元,應予返還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