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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