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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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被告甲○○原名 林世斌 上列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777號偽造有價證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