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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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   告 松柏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許瑜容 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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