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被 告 松柏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許瑜容 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