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4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及匯
款申請書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抗辯支票係訴外人葉
文芳未經其同意所開立,伊不知道云云,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依職權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五甲分行調閱被告開戶資料
、帳卡明細資料及變更印鑑資料,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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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10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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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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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4年11月28日│2,000,000元│TRB0000000│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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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4年11月29日│2,000,000元│TRB0000000│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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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年11月30日│2,000,000元│TRB0000000│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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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4年11月30日│2,000,000元│TRB0000000│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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