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0六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