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柯進崑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零壹元,應繳裁
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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