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9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義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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