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577號聲請人即被害人林○孺相對人蕭○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均在市場擺攤做生意,二人的攤位在隔壁,因二個攤位中間有放一個桶子,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左右,相對人突然叫聲請人將該桶子移開,聲請人回稱該桶子放在那已經放了10幾年都沒事,今天為何要移開,相對人聞言不高興,遂辱罵聲請人「幹你娘機掰」的髒話2、3次。之前相對人也時常對聲請人言語暴力辱罵聲請人。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抗辯:桶子就放在相對人攤位內,因相對人要擺竹筍至該位置,桶子不收會擋到相對人做生意,相對人有跟聲請人表示,要在那裏洗木耳可以,但用完桶子要收起來,但聲請人說那個桶子已經放在那裏10幾年了,為何要收起來,就不肯收,讓相對人不好工作、不好出入,相對人已經說很多次,聲請人仍不願意收等語。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該法第2條第1款及第4款定分別有明文。至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係指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從事本不欲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末者,關於家庭暴力行為之舉證責任與證明強度,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原意,以及貫徹家庭暴力防治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保護其權益」之立法精神,與為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暨非訟事件之法理,自應以較寬鬆之「自由證明」取代「嚴格證明」,即倘依被害人所提證據,已達使法院認其所主張之事實可能為真,即足當之。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有兩造戶籍查詢資料存卷可參,相對人與聲請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受有相對人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家庭暴力乙情,業據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家暴個案調查筆錄、光碟、診斷證明書、錄音(影)譯文為證,且相對人於本院112年5月30日訊問時亦不爭執其有罵聲請人髒話,因為聲請人屢勸不聽,錄音譯文都是夫妻吵架在罵的話等語,觀察前開錄音譯文可知,相對人不僅多次大聲辱罵三字經,用詞內容亦多傷害貶損聲請人之自尊,依照前開說明,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對其施以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應可採信。據此,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之結果,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之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家庭暴力行為等節,要屬可採。
(三)本院審酌兩造於市場內擺攤從事買賣之攤位相鄰,接觸頻繁,極易發生爭執,且兩造為高危機案件列管之個案,有家庭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暨執行概況表在卷可考,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再參酌本件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聲請人所受侵害之情節及次數等情,酌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至聲請人聲請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本件為家庭暴力之情節,認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應足以保護聲請人之權益,認並無核發前開部分通常保護令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以准許,但本院既已核發保護令,故就上開部分之聲請,均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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