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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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32號聲請人 李翠滿 相對人 江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近二個月內,經嘉義縣、市所轄地區之教學醫院精神科或身心醫學科所為之精神或心智之診斷證明書。
二、聲請人應陳報以上述何教學醫院為撤銷輔助宣告之鑑定機關,並於何時段期間,可配合本院會同鑑定機關為精神評估鑑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