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莊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派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