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具保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因竊盜案件,入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此有本院調閱之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