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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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何明治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勃英